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福建师大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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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12浏览次数:449供稿:福建师大附中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福建师大附中)
更新时间:2010-9-12 17:37:25

编号: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甲方):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受聘人员(乙方):

 

 

 

 

 

签订日期:          

 

 

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  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林瑜  

地址: 福州市仓山区对湖路15  

邮政编码: 350007               

联系电话: 0591-83445548         

 

 

 

 

 

 

 

乙方(受聘人员)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和 《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试行)》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聘用合同条款,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聘任期限

本合同按下列第     项执行(若本合同期限与以后签订的培训服务期限有冲突,本合同期限延续到培训合同约定的服务期终止;若双方为首次签订聘任合同,并有约定试用期,请在“□”内打“√”并写明试用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 自                    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 双方为首次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为      个月,自                日起至                 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从事                    (类别为:教师、其它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岗位       级岗(附设专业技术      级岗)工作。

(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乙方岗位职责详见《福建师大附中教职工基本岗位职责》及相关职能部门规定的相应岗位职责。

(三)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四)在聘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后,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乙方在聘任期限内不能胜任原聘岗位工作时,甲方可以调整乙方到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岗位,乙方愿意服从。

(五)乙方在聘任期限内职务职称变动,可向甲方提出按新职务职称聘任的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本合同终止,并重新签订《聘任合同》。

(六) 对于甲方因工作需要的临时性派遣或调整,乙方愿意接受。 

三、岗位纪律

(一)甲方有权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自觉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合同期内不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从事有损甲方利益的事。

(三)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乙方在规定工作任务外或规定工作时间外造成意外伤害或责任事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四、岗位工作条件

(一)甲方保障乙方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二)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假日等规定,对乙方实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工作日制。

(三)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五、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

(一)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从事的岗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和贡献大小,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

(二)乙方工资调整,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照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本合同中未尽的权益及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及死亡等事宜按照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照同类事业单位,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期为乙方缴付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金。乙方个人应缴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缴,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甲方或乙双方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要求变更合同,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应在15日内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四)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五)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岗位,并向乙方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对本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六)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七、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甲方、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

7.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及校内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

5.乙方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经甲方书面同意参加普通高等院校入学考试,被录取的;

3.经甲方书面同意参加公开招考,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4.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乙方有由甲方出资参加培训或有与甲方签订其它协议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在偿还相应的培训费、违约金或完全履行协议后,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在涉及学校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2.有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正在接受审查的;

4.有不得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七)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乙方同意解除的;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3.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4.其他依法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经济补偿以乙方在甲方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九)合同解除后,需办理下列相关手续:

1.甲方为乙方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2.甲、乙双方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乙方的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相关资料,乙方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3.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在乙方办理好工作移交手续后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接义务的,甲方有权暂不予支付乙方经济补偿,乙方超过三日仍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同意甲方从乙方工资、经济补偿中予以扣除,工资、经济补偿尚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赔偿损失。

4.乙方在涉密岗位工作的,解除本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并签订《离职涉密人员承诺书》。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甲方未能按照上述规定时间为乙方办理离职手续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5.1 乙方违法解除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造成甲方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5.2 乙方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或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5.3 乙方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八、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3.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5.甲方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二)聘用合同终止后,甲方为乙方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九、聘用合同的续签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签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或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十、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按照乙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乙方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合同中断期间乙方的经济损失;

3.甲方违反法律规定条件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依法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违约责任

1.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合同中断期间甲方的经济损失;

3.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条件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或由于乙方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按甲方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4.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乙方失职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按甲方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由甲方出资或提供福利待遇引进、公派出国、攻读学位、进修或培训等,原约定的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按与甲方所签订的协议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或违约金。

(三)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条款

1                                                                                                 

2                                                                                                  

……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公告,或告知乙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除非该制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与本协议相冲突,否则视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乙方应当熟悉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

(二)甲方出资培训乙方的,双方应签订《培训协议》,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三)乙方承诺,在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或建立人事关系时与其他任何单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否则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被乙方其它工作单位追诉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四)                                                                                               

……

十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也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十三、附则

(一)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按该地址邮寄文件视为送达。若其中甲方通讯地址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三日内登报;乙方通讯地址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二)乙方确认,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甲方就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地点、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已告知乙方。

(三)乙方确认,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管理制度等)已告知乙方,乙方已充分阅读并愿意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四)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本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或签订补充合同。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乙方人事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章)

 

        

乙方(签章)

 

 

 

 

 

 

        

 

 

 

合同登记机关(盖章)                          登记人(签章):

 

 

登记日期              

 

 

服务热线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对湖路15号(35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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