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工人技师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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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08-03浏览次数:163供稿:福建师大附中 

2005学年度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安排意见(闽教职改[2005]38号)
更新时间:2005-8-3 19:08:22

 

福建省教育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闽教职改[2005]38

 

关于2005学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评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事局(职称办)、各有关厅(局)职改办、各中等职业学校、省教育厅直属单位(学校):

 

经研究,现将2005学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评审工作意见通知如下:

一、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政策

2005学年度评审工作继续按《关于中专学校、中学、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职改[1998]21号、20号、19号)和《关于中专、中学、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闽教职改[1998]5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同时,结合我省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对有关规定补充如下:

 

1、城镇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必须有在农村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22004年度申报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被评委会否决的,2005年度可以继续申报教师任职资格。

3、继续实行申报材料公示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材料和推荐材料正式上报前,应将申报者本人填写并拟上报的《申报教师职务评审简明表》等在本单位公示7天以上。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群众无异议的,方可推荐上报。所在单位应在申报者的推荐意见栏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XXXXXX日至XX日),材料真实,符合XXXX职务任职资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4、选拔优秀中青年教师晋升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简称中专“选优)提供的两篇送审代表作,其中一篇必须发表在设区市、厅(局)主办的具有CN刊号的正式期刊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党报(不含其它报纸)的理论专版上。送粮审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其中一篇必须达到较高水平。

5、选拔优秀中青年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简称中学“选优”)提供的两篇送审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其中一篇必须达到较高水平。

6、几属“选优”对象,应在委托书与简明表中注明是“选优”对象,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专职担任电教、实验、劳技、信息技术课和心理健康咨询教师,班主任工作不作必备条件。

8、申报对象的教师职务任职年限、表彰时间、送审代表作的发表时间、班主任工作年限和计算教学工作量的截止时间为2005年的930

二、上报省评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材料清单

1、设区市、省直厅(局)、高等学校职改办出具的评审委托书与申报人员花名册(表式附后,同单位可以归一起,要分高、中级,可不分学校)一式2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2

3、教师职务评审申报表2份(申报中专实验技术职务的对象不必提供教师职务评审申报表)

4、评审简明表一式3份(表式附后)

5、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考核表(每学年1份)

6、学历证书(不具备规定学历,必须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进修结业证书及教育厅职改办验证合格表)

7、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8、教师职务聘任书(任命书)

9、送审代表作原件1

10、综合性表彰证书及其它获奖证书

11、公开课教学证明材料及公开课教案(文件规定不作必备条件的,可以不提供)

12、单位中层以上党政职务任命书

13、城镇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需提供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到农村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经历证明;

14、离退休批文

15、继续教育证书。

有关证书、文件可以提供复印件。设区市申报评审材料复印件必须由设区市教育局职改办负责审核并加盖公章;省直厅(局)、高等学校报送材料的复印件必须由省直厅(局)、高等学校职改办负责审核并加盖公章。

三、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做好评审申报和评议推荐工作,对申报人员的条件、送审材料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关评审材料。为了确保评审质量,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上报省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按下表时间送达

1015-20日:省直厅所属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高校所属普通中学、小学、儿园;

1021-25日: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

1026-31日:莆田市、三明市、龙岩市、南平市、宁德市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

附件:

1、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评审简明表样式

2、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评审简明表申报人员花名册样式

 

 

福建省教育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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