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学年度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安排意见(闽教职改[200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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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07-25浏览次数:96供稿:福建师大附中 

关于中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闽教职改[1998]020号)
更新时间:2005-7-25 10:59:31

关于中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

闽教职改[1998020

 

各地(市)职改领导小组、地(市)教委:

根据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厅《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闽职改字[19938号)《关于职称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职改字[199674号)和国家教委《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中学实际情况,现就中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评聘范围对象

l、现在中学从事教学工作(含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督导)的教师,已具备中学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可申报评聘相应教师职务。

2、上学年度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教师,若离退休时已达到本文所规定的晋升高一级任职资格最低任职年限要求并符合其他任职条件,又尚未有机会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可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3、申报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被终审评委会否决未满一年和闽职改字(199318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列入评审范围及违反国家有关政策不能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列入评审范围对象:

 

二、加强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正确导向,坚持标准,保证评聘质量。

l、依法实施,不断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及学校要围绕贯彻落实(教师法),认真执行《试行条例》,进一步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要继续做好依法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度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教师队伍的自觉性,坚持法定的原则、法定的任职条件和法定的评聘程序,实现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不断增强广大教师的职务意识、竞争意识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意识。

2、坚持为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通过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着力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职业中学和薄弱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适应教育教学改革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要有利于促进教师培训进修,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3、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要有利于激励教师教书育人,有利于教师师德修养的提高,有利于加强德育工作。思想政治表现和教书育人、师德修养是评聘教师职务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条件,在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要强调注重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业绩。要鼓励教师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和指导团队工作,鼓励教师结合学科教学工作教书育人,坚持教学的教育性,寅教育于教学之中,鼓励教师积极探索新时期德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开展德育工作的实践和科学研究。对于教师德育工作的业绩和研究成果要作为重要的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给予充分重视。对那些思想政治表现好,教书育人教育成绩突出,任职以来考核优秀、获得表彰的教师,要优先评聘高一级教师职务;凡职业道德方面犯有严重错误的教师,不予评聘教师职务,已经聘任教师职务的,应予以解聘。

4、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要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鼓励优秀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为造就一支跨世纪的骨干教师队伍,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创设促使中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和环境,精心选拔中青年骨干教师。对符合省职改领导小组、人事厅(闽职改字[199524号)文件要求及本文规定的任职条件,40岁以下(含40岁)晋升教师高级职务,所需职务聘任指标可由省职改办专项下达,不占学校职数。

 

三、任职条件

中学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师德、遵纪守法,品德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使学生在德育、智育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结合工作需要,努力进修,提高教育和学术水平。

 

(一)正常晋升任职条件

1、中学三级教师

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表明能履行三级教师职责。

2、中学二级教师

1)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

2)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或大学专科毕业,承担中学三级教师职务二年以上,每学年均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师工作量,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级教师职责和胜任班主任工作。

3、中学一级教师

l)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承担中学二级教师职务二年以上;或大学本、专科毕业,承担中学二级教师职务四年以上;

2)取得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含免试对象,下同),承担中学二级教师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或高中毕业学历,经高等学校进修,取得本专业(含相近专业,下同)四至六门以上主要课程结业证书(50周岁以上四门,50周岁以下六门,下同),承担中学二级教师职务五年以上;

上述教师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中学一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①任二级教师职务期间,每学年均完成学校(单位)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师工作量,并完成省教委或地(市)教委规定的任教课时总量和教师工作总量要求(任教课时总量详见本文第四条规定,下同)。

②承担中学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经同行评议,教育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育教学水平较高、效果良好。

③任职期考核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下同)。

④任二级教师职务以来,承担并胜任班主任工作(含团委正、副书记,年段辅导员,少先队总辅导员,教师达三人以上教研组长,百人以上寄宿生的生活管理员,组织兴趣小组正常开展课外活动的体育、音乐、美术教师,从事电教、实验、劳动技术课教师。下同)或教学教育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⑤任二级教师职务以来,撰写一篇以上(含一篇,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下同)有价值的所教学科的教学经验总结,在校级以上(含校级,下同)专业性或教研性会议上交流,并收入汇编。

⑥任二级教师职务以来,在教学、德育、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成绩,获得校级以上综合性表彰(指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德育工作者、优秀青年教师。教坛新秀、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精神文明积极分子等表彰及教育基金会奖励。以下简称综合性表彰,下同),或上级主管部门教育、教学方面单项奖。

4、中学高级教师

l)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学历,承担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五年以上;

2)取得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承担中学一级教师职务六年以上;

3)中专或高中毕业学历,经高等院校进修,取得本专业四至六门以上主要课程结业证书,承担中学一级教师职务六年以上;

上述教师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中学高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①任一级教师职务期间,每学年均完成学校(单位)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师工作量,并完成省教委或地(市)教委规定的任教课时总量和教师工作总量要求。

②承担中学一门以上课程教学,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显著。任一级教师职务期间开过观摩课、示范课,教学水平与能力得到同行公认。

③任职期考核成绩合格以上。

④任一级教师职务以来,承担并胜任班主任或教学教育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⑤任一级教师职务以来,撰写二篇以上有价值的所教学科的教学论文(含教学经验总结,德育教师、班主任、校级领导可根据本人所承担的实际工作,一篇为所教学科教学论文,另一篇为德育、班主任、教育管理方面论文,下同),在校级以上专业性或教研性会议上交流,并收入汇编;或发表一篇所教学科论文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教材二万字以上。

⑥任一级教师职务以来,在教学、德育、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成绩,获得校级以上综合性表彰,或上级主管部门教育、教学单项奖。

⑦指导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已经评聘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转入中学任教的教师,符合本文规定学历、进修要求,经一年以上中学教学实践考察,表明能履行相应中学教师职务职责,经相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聘任中学教师职务一年以上者,若原聘专业技术职务与现聘教师职务年限相加,符合本文规定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年限并具备其他任职条件,可申报评审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二)破格晋升任职条件

l、中学一级教师

不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本文规定的进修要求,从事中小学教学工作十五年以上,且承担中学二级教师职务六年以上,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6项(其中前5项必备,后2项任选1项),可破格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①任二级教师职务期间,每学年均完成学校(单位)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师工作量,并超额完成省教委或地(市)教委规定的任教课时总量的20%。

②任职期年度考核成绩有一年优秀,其他年度考核成绩合格以上。

③承担一门以上中学课程教学,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任二级教师职务期间开过观摩课、示范课,教学水平与能力得到同行公认。

④任二级教师职务以来,承担并胜任班主任工作或教学教育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⑤任二级教师职务以来,撰写二篇以上有一定水平所教学科的教学论文,在地(市)级以上有关刊物上发表(须有CN号,下同),或发表一篇所教学科论文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教材三万字以上。

⑥任二级教师职务以来,获得地(市)、厅(局)级一等科研成果奖(指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科技外经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下同)前二名;或出版专著、中学教材十万字以上(可累计,下同)。

⑦任二级教师职务以来,获得地(市)党委、政府、省直厅(局)以上综合性表彰,或获得全地(市)性表彰的地(市)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或获得县(市、区)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2、中学高级教师

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承担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三年以上;或不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且本文规定的进修要求,从事中小学教学工作二十年以上,且承担中学一级教师职务六年以上,具备下列8项条件中的7项(其中前6项必备,后2项任选1项),可破格(超前)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①任一级教师职务期间,每学年均完成学校(单位)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师工作量,并超额完成省教委和地(市)教委规定的任教课时总量的20%。

②任职期年度考核成绩有一年优秀,其他年度考核成绩合格以上。

③承担一门以上中学课程教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卓著。任一级教师职务期间,在校际交流中开过观摩课、示范课,教学水平与能力得到同行公认。超前晋升者,还须获得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评选的教坛新秀(或优秀青年教师)称号。

④任一级教师职务以来,承担并胜任班主任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⑤任一级教师职务以来,撰写二篇以上有一定水平的所教学科的教学论文,在省级有关刊物上发表(须有CN刊号,下同),或撰写一篇教学论文并出版专著、教材五万字以上。

⑥指导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⑦任一级教师职务以来,获省、部级三等科研成果奖前二名,或出版专著、中学教材二十万字以上。

⑧任一级教师职务以来,获得省委、省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综合性表彰,或获得全省性表彰的省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或获得地(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四、教学工作量计算和要求

l、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前四年中有三学年任教课时总量要求:省直厅(局)所属中学专任教师(含实验课教师)不低于960课时,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低于360课时,一般行政人员不低于480课时,成人中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全日制中学同类人员的80%,地(市)、县、乡三级所属中学、成人中等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由所属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在不低于省直所属学校标准的基础上自行制定。

2、任教课时以省教委下达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每周规定的教学时数为依据。每学年正常教学周数为40周。断续任教者按实际任教周数计算。各地自行增加的课程、课时或非列入招生计划班级的课程及请他人代课,其教学周数和课时,均不得计入任教课时总量。

3、经学校批准同意脱产进修学习的教师,其进修学习期间可免除教学工作量要求,其晋升教师职务的工作量可往前顺推到四年中有三年的教学工作量年限,但必须相应增加任职条件中规定的晋升高一级职务所需任职年限的时间。

4、进修学校、电教、普教教研究、督导室、职教中心、会考办、教学仪器管理机构实验技术人员,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前四年中有三年教师工作总量要求(一天为一个工作日):进修学校教师不低于480个工作日,电教、普教教研室、职教中心人员不低于570个工作日,督导室、会考办、教学仪器实验人员不低于690个工作日。进修学校教师、普教教研室、督导室人员还须根据工作需要,完成学校(单位)规定的下基层调研、听课、督导检查等任务。

 

五、评审组织和评审程序

(一)评审组织

1、由省教委负责组建省中学教师高级职务和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直厅(局)所属中学教师和地(市)没有评审权的学科中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直厅(局)所属中学教师和全省中学德育、实验、电教、职教等专业课教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省中学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省教委职改领导小组提出,报省职改领导小组审批。

2、由各地(市)组建地(市)中学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负责本地(市)所属中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不含没有评审权的学科)评审工作。对具备生物、地理、体育、历史等学科评审条件的地(市),下放上述四个学科中学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限。

地(市)中学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地(市)职改领导小组提出,经省教委职改领导小组审核,报省职改领导小组审批。

3、各地(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省直厅(局)组建中学教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负责本地区、部门所属中学教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不含没有评审权的学科)评审工作。

地(市)中学教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地(市)教委职改领导小组提出,县(市、区)中学教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县(市、区)职改领导小组提出,报经地(市)教委职改领导小组审核,地(市)职改领导小组审批。厅(局)中学教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厅(局)职改领导小组提出,报省教委职改领导小组审批。

4、各县(市、区)和有条件的学校、省直厅(局)组建中学教师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县(市、区)、校、厅(局)所属中学教师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县(市、区)和学校中学教师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县(市、区)教委职改领导小组提出,报县(市、区)职改领导小组审批。厅(局)中学教师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厅(局)职改领导小组审批。

 

(二)评审程序

1、学校(单位)根据上级职改部门的部署,组织全体教师学习有关职改文件,明确各级教师职务岗位职责、任职标准条件,将教师岗位设置的范围、数量向教师公布,结合学校工作的实际,提出职改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

2、教师晋升高一级职务,在本人申报的基础上由各教学科室提名推荐,学校职改(人事)部门择优提出晋升高一级职务的人选,学校将被提名人选的有关材料在学校范围内展示三天,并组织被提名晋升高、中级职务教师在一定范围(规模大的学校以教学科室

为单位,规模小的学校以学校为单位)公开述职,在述职基础上进行民意测验。民意测验的结果供学校推荐时参考。

3、学校推荐组(由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9--11人组成)对提名晋升职务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评价,进行无记名投票确定推荐上报人选。

4、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在开会评审前,有关部门应将工作计划、评审会议日期安排、评审对象简明情况等,向批准组建评委会的职改领导小组报告,由职改部门按政策规定对评审对象进行资格预审。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对象均应经省职改办资格预审,晋升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对象先由地(市)教委审核,报地(市)职改办预审,资格预审通过的评审对象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5、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学科评议组召开评审(评议)会议时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出席,其评审(评议)结果方为有效。

学科评议组应按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对被评审人的推荐意见,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提出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

评审委员会听取学科评议组的全面评议情况介绍,对评审对象进行评审,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达到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

6、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报相应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确认。

 

六、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l、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论文和任职年限,在职教师自聘任现职务之日起到申报晋升年度的8月底止,离退休教师自聘任原职务之日起到批准离退休之日止。

2、申报晋升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须提交二篇(项、本)符合任职条件中所规定的论文或作品、著作、译著、教材、成果作为送审代表作。

3、下列情况之一,若其作品内容联系中学教学教育实际,可视为同级CN刊物上发表的作品:

l)中学电教专业人员和音乐教师在省级电台、电视台(含省教育电视台)播放的节目和经正式出版部门出版发行的音像作品。

2)美术教师的美术作品参加省文化厅、省教委、省美协主办的美展或被省美术馆收藏。

3)体育、音乐、美术学科教师直接指导培训的学生在国家级以上比赛中获奖。

4)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国际奥林匹克学科竞赛中获奖。

5)论文在华东区以上专业性和科研、学术会议上交流,并收入汇编。

6)论文在高等院校公开发行的学报上发表。

7)论文在省教委主管的准印证、特许证有关期刊上发表。

以上(l)至(4)种对象在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时,可选择其中一项作为代表作送审,另送一篇符合规定要求的有价值的教学论文。

4、对部分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指到1986年底已从事教育工作20年以上现仍从事教学工作)的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中学教师,经考核,文化业务基础比较扎实、教育教学效果好,可不要求其获得专业合格证书或者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简称免试对象),根据

其具备的其他任职条件,申报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5、晋升或转评中学教师职务外语不作要求。

6、正常晋升教师职务任职期考核成绩须合格以上,其中若年度考核成绩有一年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者,须相应延长任职年限一年,若当年考核成绩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者,不能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超前、破格晋升教师职务任职期考核成绩优秀,即年度考核成绩须有一年优秀,其他年度考核成绩合格以上。

7、代表作鉴定等级要求。代表作鉴定等级分高水平、较高水平、一定水平、一般水平、不合格五等。其中破格、超前和进修学校、普教教研室。教科所、督导室、职教中心、会考办等申报评审对象,其代表作鉴定至少一篇须具有较高水平,另一篇具有一定水

平,其他申报评审对象代表作鉴定二篇都须具有一定水平,方能晋升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8、经原省教育厅批准登记的1979年底在册民办教师职务评聘与公办教师一视同仁。民办教师被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9、认定党委、政府(部门)表彰时,获得低一级二次综合性表彰可视为获得高一级一次综合性表彰。同年获得二次及二次以上表彰,只能按最高一次表彰计算。

10、上一次评审没有通过和表决的,或预审未通过的,若符合本次评审条件,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评审(同时附上次申报表)。若因代表作鉴定不符合要求,本次评审必须提供新的代表作。申报者若保留原有一篇代表作的,原专家鉴定应一并上报,若送审代表作全部采用未送审过的,原送审的专家鉴定可不必上报。

11、因谎报成果,伪造学历、资历、教学工作量、表彰、考核成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被评上任职资格的,一经查出均取消其任职资格,间隔二次内不得申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2、学校及其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违反本文件规定的评聘程序和评聘条件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学校负责人或者教师职务评审组织成员或者其他人员在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打击报复他人的,由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教师职务评审组织成员有上述所列行为的,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撤销其教师职务评审组织成员。

 

七、本文适用于全省全民所有制的普通中学、成人中等学校、职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学校、进修学校中学教师,省、地(市)、县(市、区)普教教研室、督导室、电教馆、职教中心、会考办、教学仪器管理机构、青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企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私立学校等其他类型的中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八、本文未载明而《试行条例》和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厅闽职改字(199318号、19号文件已明确规定的,均按上述三个文件规定执行。

 

九、本文规定若与以前有关文件有不同之处,以本文为准。以上规定由省教委职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本文自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福建省教育委员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三日
服务热线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对湖路15号(35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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