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大附中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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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10浏览次数:386供稿:福建师大附中 


 

福建师大附中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修订)

201094八届四次教代会审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收入分配体系,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闽政文[2008]344号、教人[2008]15号、闽政办[2009]113号、闽人发[2009]69号、闽教人[2009]74号、闽人发[2009]91号和闽教人[2010]50号文件精神,在认真总结以往《福建师大附中校内津贴实施方案》及《福建师大附中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试行)》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发展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促进教师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学校和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坚持绩效实施方案有利于提升学校的综合实力,推动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水平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 以德为先、强化岗责、注重实绩。完善绩效考核内容,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师德放在首位,注重学校全面发展和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和导向作用,确实把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绩效方案依据岗位、责任、业绩确定,强化岗位责任,加大业绩奖励力度,坚持多劳多得,优绩(劳)优酬,岗变酬变,上下浮动。

2. 尊重规律、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绩效工资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在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的基础上,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缩小收入差距,扩大惠及面;同时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3. 激励先进、形成导向、促进发展。通过绩效方案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形成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发展的导向,促进教育教学均衡发展。

4.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既加大改革力度,推进改进制度建设,也立足实际,量力而行,协调学校和广大教职员工的利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同时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第三条  实施范围

我校在编在岗全民所有制教职工及关系在我校的退休人员。离休人员已参照公务员规范津补贴,不再享受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第二章  绩效工资构成

第四条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在职人员包括生活补贴、岗位津贴两个项目,各项目标准由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按月发放。根据闽人发[2009]91号文件规定,生活补贴统一为每人每月700元,岗位津贴按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确定,具体标准见《省属中小学校在职教职工岗位津贴标准表》,随上级相关政策的变动而变动。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按本方案确定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发放。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是绩效工资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学校将不断探索和完善绩效考核方法,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考核教职工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业绩和贡献,努力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在教职工绩效考核中坚持公平公正,充分发扬民主,增强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公信力。

第六条  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1.教师绩效。主要考核教师履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履行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和教育教学、从事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2.一般管理岗位人员、非教师序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绩效。主要考核在服务态度、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  绩效考核结果及运用

1.绩效考核分为月绩效考核和年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

2.月绩效考核主要根据《福建师大附中考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考勤规定》)与《福建师大附中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事故认定及处理》)及校内其它相关规定处理。

3.年绩效考核主要考核学年工作业绩,并结合月绩效考核、《考勤规定》与《事故认定》定等,考核分ABCD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与按学年发放的各类津贴挂钩,A等按100%核发、B等按90%核发、C等按70%核发、D等无年绩效津贴。学年度考核“优秀”的均列入A等,“称职”的按《福建师大附中绩效考核办法》评定AB等次,“基本称职”的列入C等,“不称职”的为D等。

第四章  基础性绩效工资

第八条  基础性绩效基本岗位要求

1.岗位职责。详见《福建师大附中教职工基本岗位职责》。

2.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各学科满工作量的课时标准为:语文、数学、英语2个教学班;物理、化学10-12节、生物、政治、历史、地理12节;体育、美术、音乐、信息技术、通用技术14节(其中体育学科组织大课间活动,每周记2节);校本课程、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等作为课时不足的补充,超出部分按超课时计算。

3.因学校工作需要,学校行政干部将视其工作量情况适当减少课时,未排满课时的教师(含干部),由教务处确认,经学校审批,视为满工作量。

4.未满课时的教师(含干部)在课时标准内代课不算超课时,即无相关超课时津贴。

5.其它专技、职员、工勤岗位:学校依据岗位性质,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凡能服从安排,服务态度好,并较好地履行本职岗位所赋予的职责,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即为满工作量。

第九条  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1.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基本工作量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教职工,基础性绩效之岗位津贴全额发放;对病事假或未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人员,将按聘用合同或有关规定酌情减发岗位津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岗位津贴:受刑事处罚,或受党、团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但处分未满一年的;表现很差、群众意见很大的;其它情况按《福建师大附中教职工考勤规定》执行。

2.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原则上随国家核定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等)同时发放。

第五章  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分为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津贴和按年发放奖励性绩效津贴,按月发放的奖励性绩效津贴约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80%,包括职级津贴、职务津贴、班主任工作津贴、超工作量津贴。按年发放奖励性绩效津贴约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20%,包括学年考评奖、集体荣誉奖、个人荣誉奖。

第十一条  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津贴。按月发放的奖励性绩效津贴标准X=(奖励性绩效总量×80%÷12个月÷9月份总分值),学校将结合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对上述X测算值进行适当微调,取相对合理的X值作为新学年度的核发标准。

1.职级津贴

岗位

标准

 

岗位

标准

高级技术

55 X

正处(五级职员)

上级核定

中级技术

50 X

副处(六级职员)

55 X

初级技术

45 X

正科(七级职员)

50 X

员级(含见习)

40 X

副科(八级职员)

45 X

技术工勤

45 X

科员(九级职员)

40 X

普通工勤

40 X

办事员(含见习)

35 X

同时在多种岗位任职的,就高取值,不累计。

 

2.职务津贴

管理岗位

 

专技岗位

名称

标准

名称

标准

校级正职

上级核定

专家指导组成员

55 X

校级副职

65 X

组长

10

35 X

校长助理

60 X

<10

30 X

中层正职

55 X

副组长

10

25 X

中层副职

50 X

<10

20 X

业务主管

25 X

备课组长

周新课≥3

18 X

业务主办

20 X

周新课<3

15 X

兼职干事

10 X

 

 

1.关于身兼数职:专、兼任备课组长,津贴全额计发,其它兼职(不含班主任系列),就高取值。

2.现有未列出职务按相关规定参照执行,新增职务由学校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核定职务分值。

 

3.班主任(含相当)工作津贴

项目

标准

工作津贴

>6个班段长

副段长、≤6个班段长

生管组长

班主任

20X

18X

15X

10X

超课时

津贴

对于段长、班主任(含相当)承担超课时工作量,以超课时标准发放班主任工作津贴,即按全校语文学科1个教学班的平均月课时量核定(现为23X),随全校平均月课时标准的变动而变动。

年限奖励

津贴

需有五年基班主任工作年限后,方可享受年限奖励津贴,从第六年起年限奖励津贴为6X,并每增加一年增1X。调入本校工作的,先在本校任班主任一年并班主任年限累计达五年后,其在原单位的年限方可累计计发。

担任班主任系列职务(含相当),相关津贴全额计发,本系列内兼职、代职就高取值。

4.超工作量津贴

内容

标准

特殊津贴

任教高三年段高考学科

10 X

跨年段任课(语数英、理化生、政史地)

8 X

超课时

津贴

1.标准:2X/节;

2.超课时数:属连续性上课或代课一周以上的,为周超课时×周数;属间断性上课或代课的=所超实际课时数;

3.核算:超课时数×标准。

课时

标准

语文、数学、英语2个教学班;物理、化学10-12节、生物、政治、历史、地理12节;体育、美术、音乐、信息技术、通用技术14节(其中体育学科组织大课间活动,每周记2节);校本课程、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等作为课时不足的补充,超出部分按超课时计算。

 

第十二条  按年发放奖励性绩效津贴。按年发放奖励性绩效津贴标准Y=实际奖励性绩效结余÷奖励分值总和,奖励分值总和=A总分值×A比例)+B总分值×B比例)+C总分值×C比例)。

1.考评奖。每人的应发基数为100Y,与教职工年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核定实发数。

2.集体荣誉奖。根据学校被评为各级各类先进的级别,发给每位教职工的应发基数分别为:国家级20Y、省部级15Y、地市级10Y,并与教职工年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核定实发数。

3.个人荣誉奖

级别(内容)

综合

单项

国家级A(国务院)

100 Y

50 Y

国家级B(各部委)

60 Y

30 Y

省级A(省委、省政府)

40 Y

20 Y

省级B(省其它行政机关)

20 Y

10 Y

市级A(市委、市政府、福建师大)

20 Y

10 Y

市级B(团市委、市教育局、市其它行政机关)

15 Y

8 Y

校区级(福建师大附中、仓山区等)

10 Y

5 Y

其它(相关业务主管单位)

5 Y

3 Y

上述各项中,一年内兼评者,按最高档次发给,不重复;其他荣誉称号可按政策比照上述各项发给奖金;获得各级先进称号的由办公室统一登记造册。

 

第十三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

第六章  退休人员待遇

第十四条  绩效实施后退休人员按现执行基本退休费待遇标准所对应的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发放生活补贴,标准见闽人发[2009]91号《省属中小学校退休教职工生活补贴标准表》。实施后,除闽人发[2009]69号文件规定的高龄补贴、护理费、退休专家特殊生活困难补助费、归侨退休补贴继续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外,省以下各级政府原定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各部门各单位所有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福利性补贴等项目均予以归并。生活补贴标准将随上级相关政策的变动而变动。

第十五条  绩效工资不作为学校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第七章  其它相关问题

第十六条  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确定。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单独安排资金,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确定。

第十七条  各种休假期间的绩效工资发放办法,见《福建师大附中教职工考勤规定(试行)》

第十八条  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工作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利用非工作时间承担由学校组织或批准的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将按规定发放相应的劳务费,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第十九条  操作程序

1.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工资基金手册管理,按工资管理权限审批后,随原工资发放流程按月发放。

2.按月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次月5日前由各相关职能向校办公室汇总上月绩效考核相关信息,10日前由办公室按相关规定核定实发月绩效津贴,经学校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因特殊原因,发放时间可能作相应调整。

3.按学年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学年结束后,组织实施年绩效考核,同时进行业绩奖励相关内容申报,由办公室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核定实发数,经学校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1020前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因特殊原因,发放时间可能作相应调整。

4.绩效实施后,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上级相关规定,严禁乱收费或私设小金库,不得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方案经学校第八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在此期间,如国家或我省出台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自20109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由校内绩效工资分配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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