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教职工考勤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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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10浏览次数:454供稿:福建师大附中 


 

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教职工考勤规定(试行)

 

为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事管理制度,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假期的规定及闽人发[2009]284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作息规定

(一)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不擅离工作岗位,恪尽职守,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学校非教学(包括教辅和行政人员)实行坐班制;教学人员实行教学工作量与工作责任相结合的工作任务制。实行坐班制的人员按学校作息时间考勤;实行工作任务制人员按教学安排、值班和学校规定的集中活动时间考勤。

(三)教职工的考勤结果是人员聘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调资、奖惩及绩效分配的重要依据,与教职工的绩效考评、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挂钩。

二、请假规定

教职工因故不能到岗者,必须按规定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

(一)请假审批

1. 因私出国(境)请假。处级干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经本单位校长或书记签署意见后报师大组织部或人事处审批,其它人员由办公室审核(涉及相关工作安排的还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如班主任须德育部门审核,影响教学任务的须经教务部门审核),校长或书记审批。

2.其它事由请假。校级正职领导干部请假,须经福建师大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向组织部门报备;校级副职请假由校长或书记审批,并向校办公室报备;办公室主任3天以内请假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及以上由校长或书记审批,并向分管领导报备;其它人员请假3天以内的由校办公室审批,3天及以上办公室审核,校长或书记审批;其它人员请假涉及相关工作安排的还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如班主任须德育部门审核,影响教学任务的须经教务部门审核。

3.职工请病、事假不超过半天的向部门主任(教学人员向教务处)请假,及时销假,不作病、事假论,部门主任详细记录,凡当月累计时间超过4个小时则按半天计算。单次超过半天(含半天)应到学校办公室书面请假。

(二)假期计算

1.每个月实际工作日按22天计算。

2.连续假期计算实际天数时不包括周六、周日及法定假日。

3.连续假期贯穿整月的,被贯穿月份按22天计算,不再扣除法定假日。

4.婚假、丧假及单次病事假一天以内的,一学年可累计8天不计为请假,以下简称“免假”,不扣发相关津贴。

5.年度假期累计期间为当年91日至次年831日。

三、假期与待遇

(一)事假、病假

1.事假规定: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公休假或寒暑假处理个人事宜,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事假。

2.病假规定:教职工请病假,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书(因病在家自主调节休养的,即无医院证明的,须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在得到认可后方可休假;因患急病等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应事先打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并得到批准,事后再补办正式请假手续;临时性、短时间的不适请假,须报告校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并得到批准,否则视情况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3.相关待遇

1)扣发项目:基础绩效、月奖励绩效、年奖励绩效。

2)非“免假”按日扣发相关津贴;

3)以学年为单位累计(不含免假,下同)达两个月的,不荐评各级各类先进,已评的不发荣誉津贴;

4)以学年为单位累计达三个月的,年奖励绩效按50%计发,并停办公积金;

5)以学年为单位累计达六个月的,不发年奖励绩效,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计算工龄和任职年限;

7)试用期或见习期内病事假的,学校可根据其请假情况延长其相应试用期或见习期;

以上各项每符合一项执行一项。

(二)生育假

1.女教职工请休产假,产假前应出具相关证明。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教人[1992]8号)文件规定,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结合我校实际,顺延后产假最长不超过180天(含产前假15天)。

2.正常婚龄生育的女教职工产假90天(顺产),难产(含剖腹产)增加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增加15天,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15天。夫妻为双职工的且均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男方可享受7-10日护理假。

3.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教职工,上班确有困难者,可休产前假15天;产假期满后,确有困难的,可请哺乳假,或因病不能参加工作者,经医疗保健部门证明,可以继续请假,按病假处理。

4.女教职工怀孕个月内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15-30 天的产假;怀孕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90天。

5.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为30分钟;多胎生育者,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6. 相关待遇:

1)产假期间,标准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停发按月发放的月绩效津贴,并根据请假情况减发年奖励绩效。不影响评奖、晋级等。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休假期间只发生活补贴(低于最当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核发),其它工资及有关补贴停发。并不发年奖励绩效,不荐评各级各类先进,已评的不发放相关津贴,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三)婚假

1.教职工结婚原则上应安排在节假日进行,确需请婚假的凭结婚证办理。

2.按国家法定年龄结婚的教职工,给予婚假3天;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增加奖励假至7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另给予适当路程假(不含旅行结婚);超过规定期限,须再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3. 相关待遇

1)往返路费等自理。

2)教职工在批准的婚假期内,标准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按月发放的月绩效津贴按实际非免假天数扣发。

(四)丧假

1.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丧葬,如必须亲自处理时,给假35天;需在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适当路程假;超过规定期限,须再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2. 相关待遇

1)往返路费等自理。

2)教职工在批准的丧假期内,标准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按月发放的月绩效津贴按实际非免假假天数扣发。

(五)探亲假

1.教职工工作满一年的,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本单位的教职工的探亲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假期时间不足可以顺延补足。

2.国内探亲假: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一次探亲假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3. 国外探亲假:教职工配偶系公派在国外工作或留学期限在3年以上,出国后满一年的,可申请出国探亲,出国探亲总假期不超过3个月,如本人提出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以延期1次,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教职工配偶系自费在国外工作或留学1年以上的,可申请出国探亲,探亲假参照国内有关探亲办法执行。

4. 归侨、侨眷、台胞教职工出境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 相关待遇

(1) 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在探亲假期内标准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按月发放的月绩效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核发。延长期按事假处理。

(2) 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按规定的交通工具全额报销往返路费;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奖励绩效)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承担。

(3) 经批准出国()探亲的教职工,其境内往返路费的报销与国内教职工探亲的待遇相同,出国()后的路费、医疗费等一切费用均自理。

(六)工伤假

1.教职工因工负伤,必须于3天内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报告,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并视实际情况给予工伤假。

2.相关待遇:工伤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带薪年休假

我校属于享受寒暑假单位,原则上不再享受年休假。如因特殊情况休假未达到年休假规定天数的,按《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8]63和省人事厅《关于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闽人[2008]薪函字6)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旷工及处理。

(一)视同旷工

1. 未请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 请假期满或续假未准,逾期不到岗上班的;

3.以事假为由,长期请事假不上班;

4.病、事假期间在校外从事其他职业的;

5. 经查明请假理由及依据属造假行为的;

6.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调配岗位上班,或擅自离开所聘岗位到其他岗位工作的。

(二)旷工处理

1.旷工1天,扣发5天工资(扣发项目:标准工资+基础绩效+奖励绩效);

2.累计旷工2天,扣发当月50%工资;

3.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

4.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学校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当年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5.连续旷工10天及以上或1年内累计旷工20天及以上者,学校有权随时解除聘用合同,也可以予以辞退,必要时予以开除处分。

五、缺勤及处理

(一)校会缺勤及处理

1.校会缺勤指缺席、迟到或早退学校定期不定期召开的各类全校性(升旗仪式、教职工大会等)或专题性会议(校务会议、办公会议、教研组会等)。

2.处理:无故缺席扣50/次、事假、病假缺席20/次、迟到或早退10/次。在“第三款”中规定的假期内,本条不再重复处理。

(二)其它缺勤及处理

按《福建师大附中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及校内其它相关规定处理。

六、加班及管理

(一)岗位职责内工作因完成时间调整或因临时性工作造成职责内工作确需调整至非上班时间完成的,原则安排补休,确实无法补休的,按加班天数发放加班补贴。

(二)加班标准为每天100元(8小时),安排在节假日加班的,加班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接受校内临时性非岗位职责内事务,将根据事务性质定量定酬,不安排调休。

(四)接受经学校批准的校外事务,原则上由事务所属单位发放相关报酬,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实是否追加补贴。

七、考勤管理

(一)考勤规定是加强内部管理、推动各项工作的重要内容,考勤工作由办公室、德育处和教务处对分管的相关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并由专人负责考勤统计上报工作。

(二)各部门考勤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按时上报;瞒报、漏报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考勤统计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三)考勤管理将与绩效考核工作相结合。

(四)考勤相关扣发,能在当月及时扣发的及时扣发,无法及时扣发的集中至学年终一次性扣发,不够扣发的新学年补扣。

八、附则

(一)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本规定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福建师大附中请假申请表》、《福建师大附中考勤情况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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