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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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1-20浏览次数:140供稿:福建师大附中 

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体制和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升学校科研竞争力,根据国家、省(部)和福建师范大学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各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或合作项目提供的研究经费、学校为各级政府部门科研项目提供的配套资金、学校自立的科研项目经费以及承担各民间基金会、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学校取得的科研经费,不论其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研经费中列支的预算应用于科研业务费、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等合理支出,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图书资料费、文献检索查新费、设计试验费、会议调研差旅费、科技成果鉴定与验收费、人员费、管理费等。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经费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中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三类项目支出预算比例一般不予突破。

劳务费支出不超过资助总额的10%;专家咨询费支出不超过资助总额的10%;一般情况学校不收取项目资金管理费,项目资助方有特别要求的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严禁将科研经费用于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如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旅游、福利等),严禁从科研经费中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严禁自行从科研经费提成用于人员奖励支出。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一)资料费。指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搜集、复印、拷贝、誊录、翻印、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二)国内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小型会议费。指为完成课题必须举行的专题研讨、成果评审鉴定验收等小型会议费用,包含会议用品支出和人员经费支出。人员经费支出是指在科研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论证、咨询专家的费用,包括项目论证、验收、成果鉴定过程中的专家咨询、论证、评审费以及专家学术报告费等。专家咨询费支出应严格按国家、省(部委)等部门的有关财经制度执行,并在本文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支付。

人员类别

正高

副高

中级

//

600

500

400

(四)课题研究实验费。因科研项目需要购置的实验药品或材料、仪器设备及运输和安装费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课题研究成果发表、出版资助。包含研究成果专著出版费、研究论文版面费、邮电传真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等与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相关的直接费用。

(六)其它支出。指除上述费用外,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其它直接费用。该项支出金额不超过预算总额的10%必须经过教研室或教务处主任审核,由分管领导签字审批签字。

 

第四章  经费使用和审批

第八条  科研经费统一由学校财务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核算、监督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须严格按奖金提供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预算内开支,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第十条  专家咨询费(项目论证、验收、成果鉴定过程中的专家咨询、论证、评审费以及专家学术报告费等)开支,必须经过教研室主任审核,由分管领导签字审批签字。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用于购置图书资料的,发票必须加盖“科研资料登记专用章”;用于购置药品、试剂单项(件)超过1000元的,必须加盖“福建师大附中药品入库登记专用章”。按学校有关规定使用,处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  科研经费到位后,项目负责人持开题报告、合同或协议书及经费拨款单到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办理科研项目立项,领取课题经费预算报告单,填写后及时将预算报告提交到学校账务管理部门,经账务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每年对项目进行检查和审核,并列出当年结题项目,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节余经费的结转。

第十四条  对中止、撤消的项目,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通知项目组及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停止经费使用,剩余经费由科研管理部门按经费资助单位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已完成并通过验收或鉴定后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照资助单位的有关规定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的,将结转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优先资助原项目承担者申报的后续研究课题。

可中管理责人持部分补偿费,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题后应在会计年度内办理财务结算手续,认真清理账目,正确计算项目研究实际成本。学校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使用决算报告一式三份,上交资助单位一份,项目负责人一份,学校留存一份。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学校。资产的使用处置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由学校各种基金资助设立的项目,项目结束后,剩余经费结转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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