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小学教师发展基金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加强和规范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管理,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和我省研究课题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发展基金课题(以下简称“课题”)必须坚持为我省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服务的原则,围绕当前教育教学及教育管理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鼓励教师积极开展微型课题的研究。
第三条 课题申报面向全省,接受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幼儿、特殊教育学校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申报。坚持面向一线教师,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同等条件下向农村教师倾斜。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课题组织申报、立项评审、实施管理。福建省教育厅人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相关组织或团体进行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相关学校应明确具体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本地区或本校课题研究工作。
第六条 组建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必须是省内课题研究方面的知名专家,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职责为评审申请课题,参与项目检查、成果鉴定与推广工作等。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七条 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专项课题。专项课题以委托研究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选题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体现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求,以教育教学实践研究、实证研究和应用研究为重点,重视课堂教学问题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鼓励跨学科深层次的综合性研究。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课题申报立项采用教师自主选题、个人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办法确定。
每年组织一次课题申报和评审。一般在当年12月份受理课题申报,次年进行评审。申报者可结合实际自行设计课题名称和研究内容。
第十条 每个申报的课题须设一名主持人,一般课题核心成员不超过3人、重点课题和专项课题不超过5人(含主持人)。鼓励跨学校组建课题组。
申报课题的主持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良好,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比较强,具有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负责课题组织与实施的能力。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重点课题、专项课题主持人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三)教学研究方面的课题,所任教学科和研究学科应一致。
(四) 不得同时申请或承担两项以上(含两项)课题。正在执行尚未结题验收的课题申报人不得申报新课题。
第十一条 课题申报人应在做好前期研究准备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如实填写课题申报书。通过初审的,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须对申报书实行全面审核,对申报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和科研水平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学校(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课题评审工作实行专家评审制,每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部分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进行课题评选。评审的主要标准与原则包括:
(一)具有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二)研究方向正确,研究内容明确、思路清晰,论证充分,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三)成员年龄、职称等结构合理,且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具有一定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课题研究实行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一般以主持人所在单位进行管理为主。省教育厅可对课题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课题研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原则上应在2年内完成,允许提前结题。因故不能按期完成而需要延期的,须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五条 课题研究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得中途更换课题主持人或改变申报表中的课题名称、成果形式等主要内容。
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课题事项变更表,经所在学校(单位)签署明确意见,报省教育厅备案:
(一)对计划阶段性目标的调整;
(二)对课题内容、进度的重大调整;
(三)主持人工作单位变更;
(四)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
(五)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十六条 课题研究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研究难以进行的,应予中止或撤销:
(一)课题立项后,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课题研究实施过程中,主持人因长期出国、工作变动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明显不能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题研究主持人或课题研究方向的;
(四)因课题组成员内部发生矛盾,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的。
被撤销项目的主持人2年内不得申报新课题。
第六章 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福建教育杂志社每年出资100万元,设立福建省中小学教师发展基金。中小学教育教学课题研究由福建省中小学教师发展基金资助。
第十八条 课题资助的标准分别为一般课题3000元、重点课题5000元、专项课题10000元。鼓励学校(单位)予以适当经费配套。
第十九条 课题资助经费拨到课题主持人所在学校(单位)的银行帐户,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课题主持人。课题主持人所在学校(单位)负责监督检查。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一)资料费。指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搜集、复印、拷贝、誊录、翻印、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二)国内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小型会议费。指为完成课题必须举行的专题研讨、成果评审鉴定验收等小型会议费用;
(四)课题研究实验费;
(五)课题研究成果发表、出版资助。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根据有关规定对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及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经费或管理不善等情况,将对有关责任学校和责任人员做出处理直至终止项目,情节严重者,应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在课题结题时,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学校(单位)财务部门编制决算报告,与结题报告一并上报。撤销或中止的课题项目,资助经费由省教育厅收回。
第七章 项目结题、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第二十二条 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包括研究报告、学术论文(论著),以及课程教学产品和相关制度文件等。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完成后,项目主持人须填写结题报告书,并附上发表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等研究成果,经课题主持人所在学校(单位)审核后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四条 课题研究成果发表时须标注“福建省中小学教师发展基金资助”(课题编号:×××××××)。
第二十五条 正式出版和发表的项目成果可免于鉴定,委托研究项目成果需有委托部门或单位提供的评价结题证明。课题研究成果申请鉴定或评审按国家和省有关成果鉴定以及评审办法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单位)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支持研究成果的公开出版和发表。
第二十七条 省教育厅组织对课题研究优秀成果进行评选和表彰,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福建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