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阅书、报、刊应按时自觉归还。
2、丢失书、报、刊应购买原书、报、刊赔偿。
如无法买到原书,可先按书名著者出版社一致原则购书赔偿;其次,可按书名著者不同出版社购书赔偿;再次,可按图书相关内容进行购书赔偿。
如买不到赔书,应按原书、报、刊的定价的2—30倍赔偿。
(1)五年内出版的一般图书按2倍赔款。
(2)近六年至十年出版的图书按3—5倍赔款。
(3)十年以上出版的图书按6—10倍赔款。
(4)特别有价值的绝版图书按30倍赔款。
(5)现刊、报丢失一期,按一年赔款,合订本按2—5倍赔款。
3、 圈点、批划等损坏图书的要赔新书,情节严重的还要通报批评。借阅时要自行检查书刊,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否则按完好论。
4、切割书刊内页或不经办理借阅手续拿走书、报、刊或仪器零配件者,均以偷窃论处。除按规定赔偿外,报校德育处给予行政处分。
5、借阅证(一卡通)他借或丢失不挂失造成他借的所造成的损失,由该读者负责赔偿。
6、不按操作规程或随意拆装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并通报批评。破坏公物情节严重的,报校德育处给予行政处分。
7、随意在桌椅、仪器设备上刻划造成公物损坏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校德育处给予行政处分。
8、不遵守公共秩序,经劝告、教育不听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校德育处给予行政处分。
9、公物设备损坏赔款、图书丢失赔款直接前往校财务室缴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