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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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3-21浏览次数:38供稿:福建师大附中 

1、借阅书刊应按时自觉归还。

2、丢失图书、报、刊应购买原书、报、刊赔偿。如无法做到,应按原书、报、刊的订价的2—30倍赔偿。

(1)一般图书按2倍赔款。

(2)近五年至十年图书按3—5倍赔款。

(3)10年以上图书按6—10倍赔款。

(4)特别有价值的绝版图书按30倍赔款。

(5)现刊、报丢失一期,按一年赔款,合订本按2—5倍赔款。

3、 圈点、批划等损坏图书的要赔新书,或按书、报、刊原订价的2倍赔款,情节严重的还要通报批评。借阅时要自行检查书刊,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否则按完好论。

4、切割书刊内页或不经办理借阅手续拿走书、报、刊或仪器零配件者,均以偷窃论处。除几倍的罚款外,报校德育处给予行政处分。

5、借阅证(一卡通)他借或丢失不挂失造成他借的所造成的损失,由该读者负责赔偿。

6、不按操作规程或随意拆装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并通报批评。破坏公物情节严重的,报校德育处给予行政处分。

7、随意在桌椅、仪器设备上刻划造成公物损坏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校德育处给予行政处分。

8、不遵守公共秩序,经劝告、教育不听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校德育处给予行政处分。

9、登录不健康网站,玩电子游戏一经发现除暂停其在图书馆上网资格外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校德育处给予行政处分。

10、公物设备损坏赔款、图书丢失赔款如数上缴给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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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对湖路15号(35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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