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交通规则,关爱生命旅程
仓山交巡警大队案件调查中队中队长 唐宏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2010年3月18日下午1时34分,游某驾驶出租车在福州五四路与华林路交叉口,与福州某中学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高二学生许某相碰撞,造成许某因重型颅脑挫伤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后事故调查发现,此次交通事故起因有:出租车驾驶员游某驾驶机动车速度超过限速标志;学生许某驾驶电动车闯红灯,并且电动车私自改装导致。判定双方各负50%的责任。
惨痛的教训再次给我们敲响警钟,学校交通安全工作形势依旧非常严峻。下面我给大家讲讲交通安全常识和平时学生应该注意的交通安全事项:
一、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2.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4.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5.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二、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t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3.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三、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
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四、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2.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3.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五、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2.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3.不得醉酒驾驶;
4.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5.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6.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7.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8.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9.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今天是第十五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我们希望这个日子能够再次唤醒同学们对交通安全的重视。你们应该每时每刻都要关注交通,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永远伴随同学们生命中的每一天!

